
大家好,欢迎收看言律网出品的《法律百科解读》,我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秦茹,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“军婚”的解读。
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。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、具有军籍的干部与战士,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与战士。在军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职工和其他已退役、复员和转业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。
民法典在军婚保护方面也作了特殊的规定,《民法典》第1081条规定,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同意,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”这就是民法典对军婚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,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关爱,更有利于维护军队秩序和军心的稳定。
那么,破坏军婚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?
一是重婚型,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骗取结婚,或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;二是同居型,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长时间公开或私密地,以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为基础,往往有经济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关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;三是通奸型,即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,情节恶劣或造成夫妻关系破裂的。
破坏军婚是犯罪行为,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行为就是破坏军婚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利用职权、从属关系等胁迫手段与军人的配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,同样属犯罪行为。例如,某事业单位一男性办事员小李和同事小张互生好感,但小张已是现役军人的妻子,小李与小张经常私下同居,被小张丈夫发现后起诉至法院,经调查取证,法院认定小李犯破坏军婚罪,判处有期徒刑2年。
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同意。那么问题来了,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怎么办呢?根据法律规定,如果双方都是现役军人,则不适用本条规定。此外,关于须征得军人同意这一条,前提是军人配偶提出离婚,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。若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,或现役军人向非现役配偶一方提出离婚则不适用此条规定,就是说,军人的“离婚同意”权也不是绝对的。
曾经有个案例,某部士官赵某经常实施家庭暴力,除了打骂妻子,还因在网上赌博欠下许多债务,屡教不改,经常有讨债人上门威胁妻子和小孩,妻子实在难以忍受,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,赵某认为自己应受军婚的保护,但法院还是以赵某有重大过错为依据,判决离婚,他不但要“净身出户”,还要自己承担因赌博欠下的借款,最后在部队也受了处分。
好了,关于这个词条的解释就跟您分享到这里,感谢大家收看,我是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秦茹,再见。